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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制度

更新时间:2021-06-01

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制度
 
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管理,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、履行职责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,理事为5人至25人,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,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。理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 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主要由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(五)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;
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。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管理
(一) 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。有1/3理事提议的,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(二) 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;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,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(三)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1、章程的修改;
2、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3、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、投资活动;
4、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(四)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。
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,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(五)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明确会议议题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(六)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。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。
(七)理事会会议材料应存档备案。
第六条 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。
第七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附件一:《理事会会议签到表(模板)》
附件二:《理事会会议纪要(模板)》
 
 
 
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
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