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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披露管理办法

更新时间:2020-06-28

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
 
第一条
为提高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慈善捐助工作的透明度,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,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,提高本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,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,现根据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内容包括:
      (一)机构基本信息,包括机构设置、人员组成、联系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、规范性文件;
      (二)开展募捐的情况;
      (三)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与使用情况;
      (四)年度检查情况;
      (五)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审计情况。

第三条
信息披露要及时、准确、完整,确保披露信息真实。信息披露方式应让捐赠人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、方便、完整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。

第四条
披露信息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,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。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,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。

第五条
信息披露的时限:
日常性捐助信息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 物接收信息。
对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。一般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,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,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,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。
对机构年度工作报告、机构年检情况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于次年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30天内对外披露或按深圳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。

第六条
本基金会信息披露,主要通过吉尊玛慈善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关注号等途径发布;有特殊需要的可经批准后选择在活动现场及时发布。

第七条
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查询有关慈善公益捐助信息,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。

第八条
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,应当公布所开展的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、评审程序。评审结束后,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。慈善资助项目完成后,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。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,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。

第九条
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、指导和监督。财务部负责提供拟披露的慈善捐赠与使用情况信息;项目运营部负责提供拟披露的慈善捐赠项目评审情况信息;宣传信息部负责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;办公室对披露的信息文件登记归档处理。

第十条
凡属机构年检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,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审议意见由理事长签发。

第十一条
除系统内程序设置好的自动披露外,凡属日常性捐赠项目评审信息、捐助信息和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等信息需要披露前,需报送秘书长审批签发。

第十二条
本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布,不得任意修改,确需修改的,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权限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,在修改后重新公布,并说明理由,声明原信息作废。



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
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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